尽管有第34、35、37条,关联方之间货物服务供应或进口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其价值视为市场价值:供应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供应应税且货物或服务接收方无权将该供应全部税款作为进项税收回。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