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6条

1. 数据主体对数据处理的同意应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a. 个人数据处理以数据主体同意为依据时,控制者应能够证明该同意; b. 同意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作出,并应清晰、简明、无歧义且便于取得; c. 同意应载明数据主体可便利撤回同意的权利。 2. 数据主体可随时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该同意实施之处理的合法性。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