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个人数据所有者同意,不得处理其个人数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 2. 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因数据主体自身行为而已为公众所知; 3. 为提出法律请求、维护权利或进行司法或安全程序所必需; 4. 为职业医学或预防医学目的所必需,包括评估员工工作能力、进行医学诊断、提供医疗或社会照护、治疗或健康保险服务,或依照本国现行立法管理医疗或社会照护体系和服务; 5. 为保护公共卫生所必需,包括防范现有疾病和流行病,或依照本国现行立法确保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与质量; 6. 依照本国现行立法,为档案保存或科学、历史及统计研究所必需; 7. 为保护数据主体利益所必需; 8. 为控制者或数据主体履行劳动、社会保障或社会保护领域的法定义务并行使法定权利所必需,但以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为限; 9. 为履行数据主体作为一方的合同,或应数据主体请求采取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措施所必需; 10. 为控制者履行本国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所必需; 11.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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