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25条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数据局行政决定、处罚或其他针对其采取之措施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数据局总干事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自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在先行提出申诉之前,不得对数据局为执行本法令而作出的决定提起司法挑战。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申诉提交及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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