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23条

1. 尽管有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仍可将个人数据传输至本国境外: a. 位于无数据保护法律国家的公司,可依据合同或协议接收数据;该合同或协议须要求其采用本法令规定的措施、规则和要求,并要求控制者或处理者遵守该国司法或监管机关施加且在合同中列明的适当措施; b. 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将其个人数据传输至境外,且该传输不违反本国公共利益或安全利益; c. 为在司法机关前履行义务、确立、行使或抗辩权利所必需; d. 为订立或履行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合同,或为数据主体利益订立或履行控制者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所必需; e. 为实施国际司法合作行动所必需; f. 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 2.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第1款所述境外传输应遵守的规则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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