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18条

1. 数据主体有权反对基于自动化处理(包括画像)作出的任何决定,尤其是对数据主体产生法律效果或造成不利影响的决定。 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形,数据主体不得反对自动化处理作出的决定: a. 数据主体与控制者之间的合同已约定自动化处理; b. 本国其他适用立法要求进行自动化处理; c. 数据主体已依第6条事先同意自动化处理。 3. 在第2款所述情形,控制者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隐私和保密性,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权利。 4. 应数据主体请求,控制者应安排人员参与审查自动化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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