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12条

1. 控制者和处理者应提供一切必要条件,确保数据保护官以适当方式履行第11条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尤其包括: a. 确保数据保护官适时、适当地参与所有与个人数据保护有关的事项; b. 向数据保护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资源和支持; c. 不得因其依本法令履行职责而终止其任职或给予纪律处分; d. 不得要求数据保护官承担与本法规定职责相冲突的任务。 2. 数据主体可就其个人数据处理的所有事项直接联系数据保护官,以便依本法令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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