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数据保护官应监督控制者或处理者遵守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及数据局指示的程度,并特别履行下列职责和权限: a. 核查控制者和处理者现行程序的质量与正确性; b. 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受理与个人数据有关的请求和投诉; c. 就个人数据保护系统及防入侵系统的评估程序和定期检查提供技术意见,记录评估结果并提出适当建议,包括风险评估程序; d. 就本法令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在控制者或处理者与数据局之间发挥联络作用; e. 履行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权限。 2. 数据保护官应依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及本国现行立法,对履行职责和权限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数据保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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