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法令,内阁应:1. 批准本法令适用企业的分类条件、规范和程序及各类别优惠;2. 批准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技能等级分类条件、规范和程序及各等级优惠;3. 批准雇用国家认可教育机构学生的条件、规范和程序,以提高市场效率和劳动者竞争力,使雇主利用人力能力;4. 批准在国家为残疾人士提供适合其身体、技术和智力能力岗位的条件和规范,确定其权利、义务和优惠,促进赋能、参与发展并激励雇主提供支持;5. 通过规范国家劳动力市场、促进本国公民参与并激励雇主招募雇用公民的政策、法律和制度;6. 作出限制国家一般特殊情况对劳动部门影响的决定;7. 依劳动力市场变化、需要和公共利益调整本法令的期间、比例或金额;8. 确定实施本法令及实施条例所需费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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