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68条

1. 本法令适用于依上述1980年第8号联邦法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雇主必须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其条件、规范和程序纠正状况,将无固定期限合同转为固定期限合同;部长可依公共利益需要延长。 3. 在遵守第2款的前提下,雇主可依上述1980年第8号联邦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计算服务终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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