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人员处1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a. 雇用未获许可为其工作的劳动者;b. 招募或雇用劳动者后使其无工作;c. 将工作许可用于签发目的以外用途;d. 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未办理劳动者权益结算即关闭企业或暂停活动;e. 违反本法令雇用未成年劳动者;f. 对未成年劳动者负监护或照管责任而同意违法雇用。 2. 雇主规避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或决定,虚假雇用一名或多名劳动者的,处1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由此使劳动者从获授权规范劳动力市场或提高从业人员竞争力的政府实体取得利益、优势,或帮助规避法定义务的,法院应命雇主向有关实体返还为劳动者提供的财政激励;雇主不得向劳动者追偿。处罚按虚假雇用人数分别计算。 3. 第2款犯罪仅可依部长或其授权人请求提起刑事诉讼。 4. 判决前,部可依雇主申请就第2款犯罪和解,条件是支付不少于该罪最低罚款50%的金额,并返还虚假雇用劳动者取得的全部财政激励;支付后刑事案件终结。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