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25条

1. 仅在下列情形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款:a. 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在本条规定的每月最高扣款比例内,无息收回向劳动者提供的贷款;b. 收回超出劳动者应得权益而支付的款项,但扣款不得超过工资的20%;c. 依国家现行法律扣除奖金、退休金和保险缴费;d. 经部批准的劳动者向企业储蓄基金缴费或偿还基金贷款;e. 雇主提供并经部批准的福利计划或其他福利、服务分期款,但劳动者须书面同意参加;f. 劳动者依企业现行且经部批准的处分规则因违法行为应付的款项,但不得超过工资的5%;g. 执行法院判决的债务,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四分之一,赡养费债务可超过四分之一;存在多项债务时,依优先权顺序分配;h. 因劳动者过错或违反雇主指示而损坏、毁损或遗失雇主工具、机器、产品或材料所需的修理费用,每月扣款不得超过五日工资,超过部分须经主管法院批准。 2. 存在多个扣款原因时,扣款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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