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83条

1. 一人担心就尚未提交法院但日后可能提交之事项失去证人作证机会的,可针对利害关系人,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向主管法院提起紧急申请,请求听取证人。确有必要且该事实可由证人证言证明的,法院应听取。 2. 应对方请求,法院可在紧急情形所需范围内听取反证证人。 3. 其他事项适用一般证言规则。审理实体的法院认定该事实可由证人证言证明前,不得交付或向法院提交听证笔录副本。对方可对证据可采性提出异议,并请求听取有利于本人的反证证人。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