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言所对抗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或监督法官视情说明足以削弱证人或其证言的异议;法院评估其影响。 2.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根据证人的行为、举止及其他案件情形评估其公正性,无须专门品行认证;必要时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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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言所对抗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或监督法官视情说明足以削弱证人或其证言的异议;法院评估其影响。 2.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根据证人的行为、举止及其他案件情形评估其公正性,无须专门品行认证;必要时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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