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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61条
当事人无可接受理由拒绝提交法院为核验电子证据真实性所要求的材料的,视情丧失援引该证据的权利,或该证据对其具有证明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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