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增值税反向征税

第1条

《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法》及其修订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电子设备: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及其零件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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