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因依本法令友好和解或调解而终结的,总检察长可命令对被告实施监督、监控,禁止使用信息网络、系统或设备,或在其认为适当期间参加康复计划。 2. 有证据表明从阿联酋境内或境外广播的网站展示文字、数字、照片、影片、广告材料等,构成本法令第71条犯罪,或威胁国家安全、危及阿联酋安全或国民经济的,总检察长可在技术可行时命令屏蔽有关网站,或发布本法令规定的其他命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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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案件因依本法令友好和解或调解而终结的,总检察长可命令对被告实施监督、监控,禁止使用信息网络、系统或设备,或在其认为适当期间参加康复计划。 2. 有证据表明从阿联酋境内或境外广播的网站展示文字、数字、照片、影片、广告材料等,构成本法令第71条犯罪,或威胁国家安全、危及阿联酋安全或国民经济的,总检察长可在技术可行时命令屏蔽有关网站,或发布本法令规定的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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