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73条

1. 侦查需要时,检察官可在邮局扣押通信、信件、文件、印刷品、包裹,在电报局扣押电报;并可检查设备、网络、器材、介质、电子载体、信息系统、计算机程序或任何技术方式,或委托专家、专业人员。 2. 经总检察长事先批准,可监控、记录谈话,包括有线、无线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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