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29条

1. 民事诉讼前或进行中已提起刑事诉讼的,民事法院应中止至刑事案件终局判决。刑事诉讼因被告精神失常中止的,民事诉讼对其财产管理人继续。 2. 中止不妨碍紧急保全措施;刑事法院审理的民事请求适用本法程序。 3. 刑事法院缺席作出有罪判决的,自检察机关上诉期届满或上诉裁决之日起,民事中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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