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无可接受理由违反第109条义务的,担保金无须判决即归政府。 2. 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的,全额返还。 3. 法院可在任何情形决定返还全部、部分或解除保证人承诺。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