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察机关在讯问后签发七日羁押命令,可续期一次,不超过十四日。 2. 侦查利益需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将案卷提交主管刑事法院法官;法官审阅并听取被告陈述后,可续期不超过三十日且可再次续期,或有无担保释放。 3. 被告可在被通知或知悉后后三日内,向法院院长申诉缺席作出的延长命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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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在讯问后签发七日羁押命令,可续期一次,不超过十四日。 2. 侦查利益需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将案卷提交主管刑事法院法官;法官审阅并听取被告陈述后,可续期不超过三十日且可再次续期,或有无担保释放。 3. 被告可在被通知或知悉后后三日内,向法院院长申诉缺席作出的延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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