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92条

一人在因任何犯罪受判决前实施数罪,且该等犯罪不符合本法第88条、第89条规定条件的,应分别判处各罪刑罚并依次执行。但有期徒刑总和,或有期徒刑与拘禁合计,不得超过二十年;拘禁合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十年。 刑罚种类不同的,应先执行徒刑,再执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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