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86条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可判决撤销缓刑命令: 1. 被定罪人在前条所述期间内实施故意犯罪,并被终局判决处以超过两个月的限制自由刑罚;有罪判决可在该期间内或届满后作出,但刑事诉讼须在该期间内提起; 2. 在前条所述期间内发现,缓刑命令作出前被定罪人已受到前款所述判决,而法院作出缓刑命令时并不知情。 撤销判决由原作出缓刑命令的法院依检察机关申请并传唤被定罪人后作出。 作为撤销依据的刑罚在缓刑命令后判处的,判处该刑罚的法院亦可依职权或检察机关申请作出撤销判决,但不得影响诉讼审级。 撤销判决导致原缓期执行的刑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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