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83条

1. 没收是指判令私人财产无偿且不予补偿地归国家所有。 2. 除法律要求必须没收的情形外,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可没收已扣押的用于、拟用于犯罪,作为犯罪对象或由犯罪所得的物品和资金,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3. 制造、使用、持有、销售或要约销售有关物品本身构成犯罪的,无论物品是否属于被告,均必须予以没收。如无法扣押有关物品或资金,或因涉及善意第三人权利而无法判决没收,法院应判处相当于犯罪发生时其价值的罚金。 4. 行为人身份不明、刑事责任被排除或刑事诉讼终止,不妨碍法院依职权或视情依检察机关申请,在证明扣押物与犯罪有关时判决没收。 5. 必要时,法院可聘请专家评估本条第2款所述物品或资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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