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76条

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判决自作出之日起,依法导致被定罪人丧失下列权利和资格: 1. 担任选民或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 2. 担任市政委员会、公共机关或机构、协会、公益机构或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或担任股份公司经理; 3. 担任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代理人; 4. 佩戴本国或外国勋章; 5. 携带武器。 权利丧失期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消灭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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