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33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关闭的特殊情形外,法院依本法第131条禁止一人从事工作时,如其在犯罪时为营业场所所有人,可同时命令关闭其从事该工作的场所,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关闭导致被定罪人、其家庭成员,或犯罪后从被定罪人处承租、受让该场所的其他人,均不得在同一场所从事相同工作、商业或工业活动。但与犯罪无关的场所所有人或物权人不受该禁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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