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16条

监督是指依判决确定,责令被定罪人遵守下列全部或部分限制: 1. 未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变更住所;无住所的,由该机关为其指定; 2. 按主管行政机关规定的周期向其报到; 3. 不得进入判决指定的地点; 4. 未经主管行政机关许可,夜间不得离开住所。 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内政部长就此作出决定所规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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