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14条

一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后获特别赦免而全部或部分免除该刑罚或改处较轻刑罚的,检察机关必须将事项提交原判法院,由其决定禁止该人在法院指定的一处或多处地点居住五年,但赦免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处有期徒刑时,法院可禁止被定罪人在一处或多处特定地点居住,期限等同于所判刑期但不得超过五年。重罪被判处拘禁的,法院可判处不超过两年的居住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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