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113条

1. 买方未支付任一期约定价款的,卖方通知后可请求解除并酌情赔偿。法院认定买方已履行大部分义务的,可给予付款期限;买方在期限内清偿的,驳回解除。 2. 判决解除时,买方返还标的,卖方返还已收分期款,但扣除相当于使用租金的费用及异常使用所致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卖方所收总额不得超过原价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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