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卖方未交付特定标的的,买方可通知卖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卖方仍不履行的,买方可选择:请求法院命令在可能时实际交付并酌情赔偿;视合同解除并酌情请求赔偿;或善意购买同类物并要求卖方承担约定价与实际支付价之差。标的有已知市场价格的,即使未实际购买替代物,买方亦可请求约定价与指定交付日市场价之差。 2. 因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退换标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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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卖方未交付特定标的的,买方可通知卖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卖方仍不履行的,买方可选择:请求法院命令在可能时实际交付并酌情赔偿;视合同解除并酌情请求赔偿;或善意购买同类物并要求卖方承担约定价与实际支付价之差。标的有已知市场价格的,即使未实际购买替代物,买方亦可请求约定价与指定交付日市场价之差。 2. 因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退换标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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