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96条

1. 除公司组织章程大纲规定更高比例外,在遵守本法令第95条的前提下,持有公司资本至少50%份额的合伙人出席时,股东大会方达到法定人数。 2. 第一次会议未达本条第1款法定人数的,应在第一次会议之日起不少于五日且不超过15日内召集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不论出席人数均为有效。 3. 在遵守本法令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决议须经会议所代表份额的多数通过,组织章程大纲规定更高多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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