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88条

1. 合伙人人数超过15人的,应任命由至少三名合伙人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任期自任命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年。任期届满时,股东大会可续任该等合伙人或另行任命其他合伙人。股东大会可随时基于正当理由解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2. 非合伙人经理不得就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或解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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