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任命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经理是否为合伙人,均可经股东大会决议解任。有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提出请求且法院认定存在正当理由的,法院亦可解任经理。 2. 经理可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呈,并将副本通知主管机关。股东大会应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的,除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任命合同另有规定外,辞职于期限届满后生效。 3. 经理任命合同到期且未续期的,公司应自到期之日起最多30日内通知主管机关,并在该期限内任命替代人选。 4. 公司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而未改组的,原委员会继续管理公司事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届满时,股东大会应组建管理委员会;否则,主管机关可在期限届满后与相关业务主管机关(如有)协调,从合伙人或其他人员中任命经理或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一年,并应在该期间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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