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公司的名称应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加公司的法律形式组成;公司亦可有自己的商号。 2.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不得列入公司名称;经其同意列入的,就善意第三人而言,该有限合伙人视为普通合伙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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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合伙公司的名称应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加公司的法律形式组成;公司亦可有自己的商号。 2.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不得列入公司名称;经其同意列入的,就善意第三人而言,该有限合伙人视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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