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41条

1. 普通合伙公司的名称应由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的姓名加“及合伙人”或含义相近的词语组成,并以“普通合伙公司”结尾;公司亦可有自己的商号。 2. 普通合伙公司的名称包含非合伙人之姓名且该人知情的,该人应就公司对任何善意交易相对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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