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2条

1. 除公众股份公司外,任何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未经管理局批准,在阿联酋、自由区或阿联酋境外设立或登记的任何公司、实体、自然人或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阿联酋发布含有公开发行证券邀请的广告。 2. 私人股份公司可依管理局与经济部及主管机关协调后发布的决定所规定的条件,在阿联酋证券市场之一向特定对象发行其证券。 3. 为适用本条第2款,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指邀请预先确定的某类主体、自然人或法人购买任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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