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12条

1. 发起人应从中选出至少三人组成“发起人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办理公司设立程序,并对提交相关实体的全部文件、研究和报告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2. 发起人委员会可依管理局制定的规则,委托一名成员或第三人跟进并完成管理局和主管机关的设立程序。 3. 发起人委员会应任命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审计师管理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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