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09条

1. 发起人是签署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并在设立时依本法令以现金认购一定比例股本或提供实物出资的每一主体。 2. 发起人应就违反设立规则和程序致公司或第三人遭受的损害负责。发起人对其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他人委托办理公司设立者,未说明委托人姓名或委托文书被证明无效的,应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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