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属于国家或公法人的、事实上或依法专供公共利益使用的一切不动产和动产,均为公共财产;不得处分、查封或因时效而取得该等财产。 2. 其他任何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公共财产: a. 专供公共利益使用; b. 法律规定其为公共财产,并明确其适用的保护措施。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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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国家或公法人的、事实上或依法专供公共利益使用的一切不动产和动产,均为公共财产;不得处分、查封或因时效而取得该等财产。 2. 其他任何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公共财产: a. 专供公共利益使用; b. 法律规定其为公共财产,并明确其适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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