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可依职权为司法利益或查明真相追加任何第三人,确定其到庭日期、诉讼地位,并命依通常起诉程序送达。 2. 法院可责成办公室向其认为为司法利益或查明真相应知悉之人,送达当事人请求的充分摘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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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可依职权为司法利益或查明真相追加任何第三人,确定其到庭日期、诉讼地位,并命依通常起诉程序送达。 2. 法院可责成办公室向其认为为司法利益或查明真相应知悉之人,送达当事人请求的充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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