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93条

1. 不予受理诉讼的抗辩可在任何阶段提出。 2. 法院认定因被告主体资格不存在的不予受理抗辩成立的,应原告请求延期,向适格主体送达。 3. 针对政府机关或公法人的诉讼,纠正效力追溯至起诉日,即使纠正在起诉期限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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