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域管辖异议、因同一争议已在另一法院或因关联而请求移送、与公共秩序无关的无效及其他程序抗辩,须在任何其他程序抗辩、诉讼请求、实体答辩或不予受理抗辩前一并提出,否则未提出者权利消灭;上诉人未在上诉状提出的,同样消灭。 2. 与公共秩序无关的程序抗辩全部理由须一并提出,否则未提出理由的权利消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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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域管辖异议、因同一争议已在另一法院或因关联而请求移送、与公共秩序无关的无效及其他程序抗辩,须在任何其他程序抗辩、诉讼请求、实体答辩或不予受理抗辩前一并提出,否则未提出者权利消灭;上诉人未在上诉状提出的,同样消灭。 2. 与公共秩序无关的程序抗辩全部理由须一并提出,否则未提出理由的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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