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指定审理时间传唤当事人。 2. 原告先陈述;但被告承认诉状事实并主张其他法律理由或附加事实足以驳回原告请求的,由被告先陈述。 3. 有权先陈述者说明主张并举证,随后对方说明答辩并举证。 4. 先陈述者可提出证据反驳对方证据。 5. 应当事人请求,法院听取口头辩论并确定时长;被告最后发言。 6. 法院可询问当事人并听取其认为必要的证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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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指定审理时间传唤当事人。 2. 原告先陈述;但被告承认诉状事实并主张其他法律理由或附加事实足以驳回原告请求的,由被告先陈述。 3. 有权先陈述者说明主张并举证,随后对方说明答辩并举证。 4. 先陈述者可提出证据反驳对方证据。 5. 应当事人请求,法院听取口头辩论并确定时长;被告最后发言。 6. 法院可询问当事人并听取其认为必要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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