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76条

1. 诉讼进行中,法院可准许当事人提交无法向办公室提交的文件、抗辩、新证据,修改请求或提出附带请求;如认定本可提交办公室,可不予受理。备忘录通过存放办公室、双方交换并由对方在原件签收,或电子方式送达。 2. 法院应就其认为案件或文件的不足向当事人询问。 3. 案件保留待判时,可依第128条规则准许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交换最终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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