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48条

1. 除远程通信或电子登记外,原告登记诉状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为办公室提交一份电子或专档保存,附全部证明文件副本及注册专家报告(如有)。 2. 被告自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或纸质提交签署的答辩及文件副本。 3. 对副本真实性有争议的,法院、办公室或监督法官指定最近庭期提交原件。仅因系副本而否认不足,须主张不真实或非署名人出具。最终证明真实且无理否认导致延误或额外费用的,可对否认者罚款一千至一万迪拉姆,并可通知律师职业监管机关。 4. 在遵守第5条下,外文文件译本须依法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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