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13条

1. 原告可通过向对方送达放弃通知、在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且供对方查阅的备忘录中明确声明,或庭审口头提出并记入记录而放弃诉讼。 2. 被告提出请求后,须经其同意方可放弃;但被告仅以法院无管辖权、移送、诉状无效、因既判力不得审理或其他旨在阻止法院继续审理的理由反对,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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