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1. 因原告行为或不作为而不推进诉讼的,任何有利益当事人可在最后有效诉讼行为后六个月请求判决程序失效。 2. 中断情形下,期限仅自申请人通知已死亡对方的继承人、丧失能力或资格者的代表,告知其与原对方存在诉讼之日起算。 3. 该期限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影响其因代表疏忽跟进导致程序失效而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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