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74条

1. 和解建议批准或拒绝后不超过十日,债务人应通知破产部门、监督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并附批准或否决的建议、投票会议记录及召集、出席和投票证明文件。 2. 建议获批准的,债务人应在第1款通知中向破产部门提交批准申请。 3. 债务人未在期限内通知的,由委员会代表、任何债权人组代表或持有债务人债务25%的债权人通知。 4. 破产部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告知全部债权人及附件。 5. 建议被否决的,破产法院应在部门通知后十日内决定终止预防性和解并结案。 6. 法院可应债务人、单位、监管机关或债权人请求,在建议被拒后依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决定启动重组或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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