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应自启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破产部门提交和解建议副本及摘要。破产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并征求单位意见,延长一个或多个相同期间;使提交期间超过六个月的延长均须法定多数批准。 2. 债务人应在第1款期间内将建议及附件通知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委员会代表和成员;代表、各成员最迟应在收到次日结束前通知其代表的债权人组。 3. 未在本条期限内提交的,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请求终止程序;自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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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应自启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破产部门提交和解建议副本及摘要。破产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并征求单位意见,延长一个或多个相同期间;使提交期间超过六个月的延长均须法定多数批准。 2. 债务人应在第1款期间内将建议及附件通知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委员会代表和成员;代表、各成员最迟应在收到次日结束前通知其代表的债权人组。 3. 未在本条期限内提交的,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请求终止程序;自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