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59条

1. 启动预防性和解的决定,使请求自决定日起中止三个月。破产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延长一次或多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总中止期不超过六个月。 2. 破产部门应债务人请求向其出具中止请求及期限证明。 3. 中止期间,债务人应尽到必要注意以确保债权人投票批准和解建议,向债权人提供决定所需全部文件、信息和数据,并答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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